拌黄瓜涉嫌商业机密?用人单位要求赔偿10万余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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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的滥用不仅伤害个体的劳动者,也阻碍了人才流动,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竞争
一位冷菜厨师被前东家索赔的司法案例,近日引发舆论关注。南京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离职后从事同样的工作,然而他原来所在的餐饮公司却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要求他赔偿10万余元。
冷菜厨师也涉嫌商业机密?这有点颠覆人们的想象。原告餐饮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但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败诉。
“竞业禁止协议”并不罕见,本身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这对于用人单位保护其各项机密事项来说,是有必要的。
不过近些年竞业协议却有被滥用的趋势,用人单位将外延无限拓展,将一些并不接触核心机密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就像这起案件中,将拌黄瓜的厨师也视作机密人员,这就未免有点反常识了。如此一来,这就不是“竞业禁止协议”,堪称“就业禁止协议”。
拌黄瓜的厨师“被竞业”,是以一种戏剧化的方式展现了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但在一些技术集中程度更高,比如在互联网等相关新兴行业中,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也屡屡引发社会讨论。
武汉大学2022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围绕竞业限制的相关司法判决中,被竞业限制的主体有79%均为所谓“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其中77%仅是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基层员工。
不仅保密人员圈定不合理,一些用人单位在赔偿义务上也显失公平、漫天要价。苏州中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约定劳动者享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1220元,违约金却高达100万元”这样的案件。
由于当前用人市场仍是用人单位整体占优势地位。打工人面对这些不公平的竞业协议,在综合考虑求职难度之后,很多仍然只能“含泪”签下。
但这其实就为自身权益保障带来隐患——很难说这不会在之后离职、跳槽的某个时间节点给自己带来沉重一击,也影响了进一步的择业空间,职业发展陷入停顿。
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法律法规的撑腰。比如有法律学者指出,现行法律对“秘密”和“竞争”的规定都比较简略,缺乏限定,由此企业可以随意圈定,导致“全员禁业”的情形出现。这就意味着,法律层面应当对相关概念做出梳理,划定合理范围,压缩企业任性解读的空间。
同时,在劳动仲裁和案件审理中,相关部门也应当着重对保密情形做实质性审查,严谨判断是否涉及商业机密,相关协议是否合理合法。通过有力的司法支持,为劳动者撑腰,彻底遏制用人单位拿竞业协议拿捏“打工人”的冲动。
而且,竞业协议的滥用不仅伤害个体的劳动者,从社会的角度看,也阻碍了人才流动,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对于不合理的竞业协议,劳动者要主动争取权益,社会更应当积极出手,从整体上扭转这种不合理的劳动市场现状。
一位冷菜厨师被前东家索赔的司法案例,近日引发舆论关注。南京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离职后从事同样的工作,然而他原来所在的餐饮公司却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要求他赔偿10万余元。
冷菜厨师也涉嫌商业机密?这有点颠覆人们的想象。原告餐饮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但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败诉。
“竞业禁止协议”并不罕见,本身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这对于用人单位保护其各项机密事项来说,是有必要的。
不过近些年竞业协议却有被滥用的趋势,用人单位将外延无限拓展,将一些并不接触核心机密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就像这起案件中,将拌黄瓜的厨师也视作机密人员,这就未免有点反常识了。如此一来,这就不是“竞业禁止协议”,堪称“就业禁止协议”。
拌黄瓜的厨师“被竞业”,是以一种戏剧化的方式展现了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但在一些技术集中程度更高,比如在互联网等相关新兴行业中,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也屡屡引发社会讨论。
武汉大学2022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围绕竞业限制的相关司法判决中,被竞业限制的主体有79%均为所谓“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其中77%仅是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基层员工。
不仅保密人员圈定不合理,一些用人单位在赔偿义务上也显失公平、漫天要价。苏州中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约定劳动者享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1220元,违约金却高达100万元”这样的案件。
由于当前用人市场仍是用人单位整体占优势地位。打工人面对这些不公平的竞业协议,在综合考虑求职难度之后,很多仍然只能“含泪”签下。
但这其实就为自身权益保障带来隐患——很难说这不会在之后离职、跳槽的某个时间节点给自己带来沉重一击,也影响了进一步的择业空间,职业发展陷入停顿。
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法律法规的撑腰。比如有法律学者指出,现行法律对“秘密”和“竞争”的规定都比较简略,缺乏限定,由此企业可以随意圈定,导致“全员禁业”的情形出现。这就意味着,法律层面应当对相关概念做出梳理,划定合理范围,压缩企业任性解读的空间。
同时,在劳动仲裁和案件审理中,相关部门也应当着重对保密情形做实质性审查,严谨判断是否涉及商业机密,相关协议是否合理合法。通过有力的司法支持,为劳动者撑腰,彻底遏制用人单位拿竞业协议拿捏“打工人”的冲动。
而且,竞业协议的滥用不仅伤害个体的劳动者,从社会的角度看,也阻碍了人才流动,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对于不合理的竞业协议,劳动者要主动争取权益,社会更应当积极出手,从整体上扭转这种不合理的劳动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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