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异常的女硕士被老光棍“收留”官方通报来了(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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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异常的女硕士被老光棍“收留”事件,今天有了权威说法:



卜某,女,汉族,现年45岁。200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2011年期间,因精神异常多次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1年5月26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2011年8月,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村民郭某(女,现年78岁)在本村附近发现卜某,且有精神异常表现,数日后由本村村民张某(男,汉族,现年46岁)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

关于是否涉嫌强奸问题。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此前警方通报对此表述的是“收留”,“收留”一词出来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昨天我也对“收留”表示了质疑。



其实这样的事情根本不复杂,只要稍稍动动脑子便能分辨个大概,网友们对和顺县联合调查组今日的通报还是很支持的,读者们来看看网友留言:



讲真,这个事件通俗易懂,发生性关系前总得要交流交流吧?张某和女硕士之间真的有顺畅交流?



谈恋爱谈恋爱,顾名思义离不开一个“谈”字,张某不识字,和一个女硕士怎么谈得起来(我不是歧视文盲,只是说通常情况)?很明显,在发生性关系前双方不太可能有什么愉快的交流的?话说此种情况下,还有什么长期“收留”女硕士的基础条件?纯粹就是老光棍为了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和繁衍需要。

当时警方通报的“收留”二字真的非常不严谨。收留多少有一种“施恩”的含义,张某对人家施的啥恩?涉嫌强奸才是张某真正的行为。

虽说目前调查组通报称张某“涉嫌强奸”,有“涉嫌”二字,但通过“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的表述,张某构成强奸罪是大概率的了。“明知”一词把这事说得很明白了。

女硕士卜某的这一悲剧,不是首例,我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例,希望更大范围内对此类现象举一反三,尤其是在农村,特别是对包庇的亲属和失职的干部,要好好查一查,理一理。除恶务尽,斩草除根。

中国当下的文明水平已无法容忍给人一口饭便可和人家睡觉的现象了,如果真的有,必须查处,严惩不贷。



失踪女硕士“收留者”涉嫌犯罪被控制,律师谈能否构成强奸罪





12月10日,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通报“女硕士患精神分裂症失踪十余年被找回”事件,将女硕士卜某带回家并育有子女的张某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报称,卜某,女,汉族,现年45岁。200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2011年期间,因精神异常多次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1年5月26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2011年8月,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村民郭某(女,现年78岁)在本村附近发现卜某,且有精神异常表现,数日后由本村村民张某(男,汉族,现年46岁)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

关于是否涉嫌强奸问题。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是否涉嫌拐卖妇女问题。经走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村村民,2011年7至8月间,卜某曾独自在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多个村停留10余天,有精神异常表现。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卜某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仍在深入调查。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等问题。经走访石叠村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间,精神疾病症状明显,但也常独自外出购买零食,未发现其离村出走的情况。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通报称,对其它涉嫌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等问题,和顺县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后续调查情况及时通报。

目前,卜某已住院治疗。对卜某及其子女,和顺县将积极开展帮扶救助。后期根据案件处理情况,依法确定其子女的监护责任。

据媒体此前报道,1979年出生的卜某,从小品学兼优,于200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然而,就在她报考博士时,因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无法考博士。

其哥哥卜先生表示,妹妹后来患上精神分裂症,他到学校将其接回,在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妹妹出院在家休养。但在2010年年初,妹妹离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家人也曾四处寻找妹妹并报了警,但一直没有她的任何消息。

今年11月25日,山西晋中市和顺县一名女子向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求助,希望帮她婶婶寻找亲人。

经志愿者和警方帮助,她的婶婶终于找到了亲人,并证实其婶婶就是卜某,已育有两个孩子。

此后,卜某被家人送往山西太原的医院接受治疗。

和顺县公安局曾于12月3日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期,该局青城派出所民警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发现,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居民卜某(女)不能准确表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派出所民警在山西及周边省市开展了大量核查比对工作,成功于11月26日与该女子父亲卜某贵(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取得联系。

经警方确认,卜某(女)系卜某贵直系亲属。经初步调查,卜某(女)于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后被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居民张某收留,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调查中。

但这份通报中的“收留”二字引发争议,不少网友质疑“被收留是否是女方自愿的”“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等。

12月9日上午,晋中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称,目前,该机构下属的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和顺县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也表示已介入调查,之后会发布官方通报。

针对网友的诸多质疑,收留者张先生的侄女曾开直播和发视频回应:“花花(卜某)也有清醒的时候,她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为什么毕业了31岁都没有工作?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哪个单位会用一个精神病患者工作?我承认我二叔收留她,这个事是不对的。”

律师解读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吴兴剑律师曾就此事谈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此事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和鉴定女子卜某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说她没有任何行为能力,那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应该是以强奸罪来论处。如果该妇女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未发病期间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如果说是本人同意的话,那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说未经本人同意,采取了暴力协议或其他手段的,违背妇女意志的,那就构成强奸罪。”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思斌律师表示,张某一家的“收留”行为真实性有待商榷,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

蔡思斌律师分析称,卜某两年内便为张某产下两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卜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其不能作出有效的性同意,张某的行为将涉嫌构成强奸罪。

蔡思斌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虽然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规定中的此项内容一直被司法实践和理论所秉持。“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因此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双方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男方也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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