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利于私生子和代孕?(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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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性政策,保证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其应有的公民权益,对每个孩子、每个孕妇都是平等的、普惠的,让他们都能得到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

【文/观察者网 王恺雯 编辑/冯雪】

连日来,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消息引发舆论热议。

新规是否会导致“私生子”增多、挑战婚姻制度?是否成为单身女性的福音?又是否作为一种“催生”手段?成为网民争论的焦点。

早在四川之前,广东、陕西等地就已出台类似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认为,放宽生育登记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鼓励“未婚生子”,而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即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为人口统计提供重要的数据来源。

2020年11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杨菊华看来,生育登记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正是生育政策包容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杨菊华认为,不再强调以婚姻作为前提,可能为非婚生育提供了一些便利,但是否会导致非婚生育大幅增加,还要看整个社会的接受程度以及法律的制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芬芳律师指出,政策的变化是出于对“母亲”的保护,并不代表非婚生育的女性也因此享有“妻子”或“配偶”的夫妻权利。

李芬芳提醒,不缔结婚姻关系生育子女,虽然可免除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

至于新规是否利好“代孕”,李芬芳认为,对于代孕黑色产业,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严格监管、严厉打击,但不能因噎废食。



2019年9月7日,南京市一居民小区广场上怀抱孩子的家长和玩耍的儿童 图源:视觉中国

什么是生育登记?

据《四川日报》消息,《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6条,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无疑是取消结婚限制这一条。

四川省卫健委1月12日曾发布政策解读,指出《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然而在网络上,不少网民担心,新规是否会导致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的现象增多,更有人担忧新规可能破坏婚姻稳定、“利好”代孕等黑色产业。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生育登记。



2016年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

生育登记制度是配合“全面二孩”政策而制定的。2016年5月,国家卫计委(已撤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此同时,各地“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由于生育登记是从准生证演化而来,很多人对生育登记的理解还是停留在‘准生’这两个字眼上。但从文件名称的变化我们就能看出,生育登记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准生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芬芳律师对观察者网表示。

随着我国开放三孩政策,生育登记制度也在逐步优化完善。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印发,提出“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同年12月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生育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对观察者网表示,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我国在内,全球多国都存在这样的制度。生育登记有两项基本作用,一是为每个人提供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二是方便国家进行人口统计,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数据。

生育登记作为采集人口信息的手段,与孩子落户、上学等利益没有关联,但仍与一系列权益和公共服务挂钩。

国家卫健委《指导意见》提到,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2022年1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在回应“生育登记有什么作用”时指出,“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政策内生育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



“让每个孩子、孕妇都能得到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


杨凡表示,在我国,原先的生育登记制度附加有生育审批功能,即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例如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等。而四川以及之前其他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把生育审批功能剥离开,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到本位,即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为人口统计提供重要的数据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杨菊华对观察者网指出,从国家层面来说,生育登记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三孩生育政策的一项具体配套措施。通过简化生育登记的手续,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更平等地对待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让他们享有同样的社会权利,同时也能够更精准地对出生人口进行监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杨菊华表示,在我国,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户籍登记等基本权利,但在一些地方性的实际操作中,非婚生子女还是会遇到一些瓶颈,“四川等地明确规定凡是生育子女的公民,可以不以婚姻为前提进行生育登记,这也是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了更强的保障。”

“国家并不提倡非婚生子,但是非婚生子女并不能选择自己的出身,他们既然来到这个世界,就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李芬芳说。

她指出,类似政策的试点确实放开了很多限制,是生育审批制向生育登记制的逐步转化,同时是各地政府在释放生育的积极信号,创造良好的生育环境。“这一改变给予了未婚女性生育的自主性,让她们也可以平等地享受国家的生育利好政策。”

杨凡也认为,四川等地生育登记制度的改变,客观上保障了单身母亲的权益,“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性政策,保证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其应有的公民权益,对每个孩子、每个孕妇都是平等的、普惠的,让他们都能得到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



2015年1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一位母亲推着婴儿车带着孩子玩耍 图源:澎湃影像平台

真能导致“私生子”增多、挑战婚姻稳定性?

在杨菊华看来,不强调以婚姻作为前提,可能为非婚生育提供了一些便利,但这是否会导致非婚生育大幅增加,还要看整个社会的接受程度以及法律的制约。

“西方一些国家的非婚生育率确实很高,但在整个儒家文化圈,至少从目前来看,包括新加坡、日本、韩国、我国港台地区,即使没有生育登记方面的婚姻限制,其非婚生育率也非常低。这背后,传统文化观念起到了制约因素。”

据经合组织(OECD)数据,2016年经合组织国家中未婚、非婚生育率平均值为40.3%,参与排名的韩国(1.9%)、日本(2.3%)位列倒数一、二位。

杨凡表示,政策的初衷肯定不是为了鼓励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生育登记是一种托底性的政策,不是引导性政策,它是为了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益,保障每个孩子和孕妇都能够得到生育服务,不是为了鼓励大家不结婚就生孩子。”

在她看来,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这类现象本就无法依靠生育登记制度来解决,“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对相关行为、产业的规范,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整体舆论环境的引导。”

简化生育登记要求,是否会如很多网友猜测的那样,挑战社会婚姻制度的稳定性?

李芬芳认为,生育和结婚是两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插足婚姻的第三者和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或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生育登记制度的放开而有实质上的改变,“我认为,生育登记放开限制这件事本身,并不足以对婚姻制度形成威胁。”

“从生育登记放开限制的试点来看,政策已经逐步将非婚生育的女性纳入到平等的生育福利政策之下,让每一个母亲都能享受同等的普惠政策。这是出于对‘母亲’的保护,但并不代表非婚生育的女性也因此享有‘妻子’或‘配偶’的夫妻权利。”

李芬芳表示,即便将来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的现象增多,“与其说是新规导致的,不如说是新时代下很多女性的思想都已经发生了新的转变。政策的放开只是对这些新思想的包容和接纳,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而作出的改变。”

她提醒道,如果男女双方选择不缔结婚姻关系生育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但不能免除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是给了父母选择婚姻与否的自由,而非是否抚养孩子的自由。”



2020年4月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医院妇产科产房,一名助产士正在观看怀抱中刚出生的婴儿 图源:澎湃影像平台

至于代孕,这一直是我国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试管婴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李芬芳表示:“对于代孕黑产业,我们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严格监管、严厉打击,但不能因噎废食。任何‘开放性’的政策都会带来更多的自由,与自由相对的就是更多的风险,但我们始终坚定地走在‘开放’的路上,即便这条路上有荆棘,我们要做的是拔除荆棘,而非止步不前。”

“不能否认一项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我们要综合看待这个问题,是应该解决‘负面影响’还是解决‘政策本身’。生育登记放开结婚这一限制,其初衷和本质都是对‘母亲’这一社会角色的照顾和关怀,母亲都是伟大的,在生育这件事上理应得到平等的对待。”李芬芳说。

“年轻人生育观念变了,手续简化与否,影响可能不大”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四川并非第一省。

广东早在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就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条文。

2022年3月15日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同时也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在陕西,2022年6月出台的《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它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2022年8月,安徽省就《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部分网友将取消结婚限制视为一种“催生”手段,但仅凭借一个生育登记政策,显然不足以扭转生育率的走低。

作为较早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的人口生育大省,广东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在2017年迎来了近40年的出生人口高峰,当年出生人口达151.63万人,出生率13.68‰(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此后逐年下降。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出生率分别是12.79‰、12.54‰、10.28‰、9.35‰。



总和生育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方面,《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提及,在2020年之前,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的补偿生育,生育水平将略有提高,预计在2017-2018年达到最高1.8左右,随后总和生育率预计将长期保持在1.6左右,低于2.1的正常更替水平。

杨菊华表示,从国家卫健委到各省层面,相继出台简化生育登记的指导意见和举措,是将其作为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至于这样的政策能否对生育率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依然会受到生育观念的影响。

“我们的生育率走低,很大程度上是年轻人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他们不想生那么多孩子了,在这种情况下,手续简化与否,对他们的影响可能不大。只能影响到如果政策不调整,就不会生孩子的那批人。”

杨凡认为,一系列限制解除以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进行生育登记的群体会变得更多,有更多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优质的生育服务。

“总体而言,我觉得这一系列的措施,其政策导向都是有利于生育意愿的实现,降低生育成本,从而有利于整体生育率的提升。但是,最终它的效果如何,还需要和其他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配套措施统筹起来进行考虑。”

提高生育率,还需要做什么?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国人口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为61年来首次负增长。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3。国际上通常认为,总和生育率1.5左右是一条“高度敏感警戒线”,一旦降至1.5以下,就有跌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可能。

杨菊华表示,从2013年“单独二孩”到2015年“全面二孩”,再到2021年“全面三孩”,我国的生育政策不断放宽。与此同时,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也在不断完善,生育登记就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税收减免、各地对生育孩子家庭的经济补贴、产假和陪产假的调整,以及托育服务支持等。

“确实是逐渐形成了一套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但要说这些刺激生育的措施效用有多大,目前来看,还没有明确显现出来。”

杨菊华认为,人的观念变了,希望少生优生,年轻人传宗接代的思想也逐渐淡化,这都会干扰到公共政策,“但反过来看,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些政策的调整,没有这些配套政策的支持,那生育率会不会降得更快?”



2021年7月21日,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家长推着坐在婴儿车的孩子 图源:澎湃影像平台

杨凡表示,从身边人的反馈来看,目前的政策还是不够“解渴”,“大家觉得这些政策对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好像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杨凡认为,围绕生育率,最核心的是两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家庭的生育养育成本。

“在东亚国家,尤其是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圈层,大家特别关注孩子的教育的问题,对孩子的教育质量要求非常高,孩子的养育成本也很高,这是造成生育率比较低的一个原因。”杨凡表示,“在我国的很多调查中,人们被问到不愿生孩子的原因,很多都会提到养育成本太高,一方面是教育,另一方面是住房。这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在于年轻育龄人群、尤其是女性所面临的工作和育儿的冲突。

“工作压力太大,也会降低生育意愿。我们家庭内部传统传统分工模式,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养育责任,也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工作和育儿的冲突。所以我们要做好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障,为家庭提供社会化的托幼抚育的服务。还要提倡家庭内的性别平等,提倡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

杨凡认为,从政策出台到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的各项生育政策,其实都是在刚刚起步的过程中,力度可能没能达到大家的预期,但至少方向是对的。相信随着政策力度的加大,以及各种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效果会慢慢体现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杨菊华认为,“生育登记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正是生育政策包容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社会要在生育观念上进行更为积极的正面引导,这并不是说去强迫那些不想生孩子的人、不想结婚的人一定要结婚生子,而是要了解大家为什么不想结婚生子,在此基础上进行引导,并提供相关支持。”

杨菊华表示:“我们的政策还要提供更多选择,不愿意生孩子、不愿意结婚的人也应该得到尊重。但如果你想生两个孩子、三个孩子,我们就要有更好、更多元化的政策来让你选择,支持、推动大家的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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